转发市建委关于我市新建住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我市新建住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市新建住宅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及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 29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心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不包含空心粘土砖和掺量达30%以上工业废料的实心粘土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建成区部分)、环城四区的外环线以内部分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实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并核发《天津市建筑结构材料和特种材料(实心粘土砖)核准证》。同时,市建委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新型建材生产、使用、推广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自2001年8月1日起,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4万平方米)的,采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30%;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采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50%。凡是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已经完成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其设计方案。
第六条 自2001年8月1日起,住宅计划管理部门按第五条的规定批复项目计划。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建委不予审批砖混结构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自2001年8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第八条 自2002年10月1日起,住宅计划管理部门不再批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项目计划。自 2003年1月1日起,市建委不再审批砖混结构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自 2003年6月 30日起,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九条 自2001年8月1日起,新建住宅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住宅建设工程正负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属于城市规划需要、风貌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及特殊建设项目,经市建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应当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由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与节能办公室按标准征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工程,由市建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天津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